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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一、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提供下列農業創新活動之補助:
一、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農業企業機構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農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鼓勵農業企業機構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六、充裕農業人才資源:包含以配合農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七、協助地方農業創新。
八、鼓勵農業企業機構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與相關數位科技,以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及智慧升級。
九、其他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農產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農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