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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管理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管理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將運用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依第三十條管理單位比率繳交之,並依第三十一條分配之。
研發成果收入,管理單位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部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百分之六十。
二、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百分之四十。
三、未通過追蹤評鑑者:百分之六十。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資助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管理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未約定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同意管理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管理單位研發成果收入扣除繳交科發基金金額,應分配一定比率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