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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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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5 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投保香蕉田區之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要保人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九條不予承保之情形。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
第 7 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香蕉之農民且應與要保人為同一人。
符合前項資格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投保香蕉田區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香蕉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三、投保時其香蕉田間之植株存活率未達九成。
四、香蕉田區種植密度不符合當地慣行栽培常態。
五、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香蕉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六、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