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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