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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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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4 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將申請文件連同保險費申請補助清冊,於一個月內轉送主管機關。
二、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第 13 條
前條家禽畜牧場負責人申請保險費補助,應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授權由保險人代為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三、禽舍配置圖及每棟非開放式禽舍二張可清楚辨識之佐證照片;照片應加以編號,並於配置圖註記照片編號。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事項,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