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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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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1 條
漁產業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
第 8 條
投保漁產業保險之養殖業者,符合下列資格,得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投保之魚塭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取得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或區劃漁業權。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