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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EN
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
二、違反依第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或再保險規定。
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成立專戶或專款專用、未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或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各該制度。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其保險商品由保險業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應於送審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時亦同。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專戶之資金來源與用途、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含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