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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農業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農業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各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農業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農業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各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本會認可機構或全國農業金庫所舉辦或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可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農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總幹事)、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農業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事會(總幹事)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全國農業金庫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專責單位或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一、督導洗錢與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及執行。
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與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金融同業公會所定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或全國農業金庫所定並經本會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事會(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理)事會與監事會(監察人、監事)及總幹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