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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其設施(備)施工完成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法人,發起人人數及資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有機農業促進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
二、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
三、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四、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五、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六、有機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為有機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
七、標示:指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八、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資格之機構或法人。
九、認證:指經認證機構與機構、學校或法人以私法契約約定,由認證機構就其是否具經營本法所定驗證業務資格者,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合格,得經營驗證業務之機構、學校或法人。
十一、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