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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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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受託機構執行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時,得請下列單位提供資料:
一、代行職權人提供處分或其他相關資料。
二、第十一條查核不法案件之單位協助蒐集及提供不法事證資料。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
第 7 條
農委會得委託受託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
一、賠付信用部負債,並承受其資產。
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前項各款所定負債,應扣除不受重建基金保障部分;所稱資產,指依債權受償比例應受分配之資產。
第 11 條
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處理之經營不善信用部,農委會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