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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業務經營方針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二、業務及財務缺失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三、應收債權確保之監督及輔導。
四、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監督及輔導。
五、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之監督及輔導。
六、營業帳目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之監督及輔導。
七、財產購置與處分之監督及輔導。
八、授信、投資案件審核與資產、負債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九、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授信審議委員會議,並提出意見。
十、要求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十一、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授信審議委員會議應於開會三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輔導小組,其會議記錄並應於會後七日內送交輔導小組。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
前項輔導,以三年為期;期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輔導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其所屬農、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彌補信用部缺口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