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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EN
查驗機關對輸入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報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報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未抽中者,予以文件審核,經抽中者,予以文件審核、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對於抽批查驗未抽中者,得予以臨場查核或取樣檢驗。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合併申報查驗者,依合併前各產品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應適用之最高抽驗率執行取樣檢驗。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 EN
不同批次輸入之產品,應分別申報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進口報單之不同項次,輸入同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之產品。
二、不同報驗義務人,以同船次船艙散裝輸入同貨品分類號列、規格之產品。
前項產品經合併申報查驗後,不得改為分別申報查驗。但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分批查驗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次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並經查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二、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予以逐批查驗。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加強抽批查驗:
一、原屬逐批查驗之申報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皆經檢驗符合規定。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一般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予以加強抽批查驗。
原採逐批查驗產品,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非屬本辦法第七條或前條所定情形者。
二、原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申報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檢驗符合規定。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原採加強查驗產品,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