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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展演動物者應指定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一人以上,辦理下列事項: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
前項專門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獸醫師。
二、畜牧技師。
三、水產養殖技師。
前條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具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兼任專門技術人員。
展演動物數量達三百隻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應指定專任獸醫師一人,辦理動物診療事項。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
展演動物者應置專任動物經理人員一人以上,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
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
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
前項動物經理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修習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動物飼養、照護管理、動物福利、動物行為學、動物資源管理、野生動物學、動物園經營管理、動物保健或衛生相關課程二十個學分以上。
三、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動物照養、飼養管理工作經驗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