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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前條第五款之營運計畫書,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展演場所、飼養籠舍、建築物及相關環境在內之營業場所配置圖、展演空間及設施之詳細說明。
二、展演場所與飼養籠舍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展演動物與人員或其他動物間之安全規劃、保護措施、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及展演動物之安全運送作業程序。
四、展演場所營業時間、動物展演方式、時間、訓練方式及時數。
五、展演動物之來源、預估物種、數量、飼養、照護、動物福利、疾病醫療規劃、人道安樂死方式及其處理。
六、歇業、停業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時之動物安置及處理規劃。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
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動物展演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展演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展演場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著色標明展演場所範圍之地籍圖謄本。
三、展演場所有建築物者,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土地、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五、營運計畫書。
六、符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同意者,其同意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