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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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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案件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於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
第 23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 2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處分,經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仍繼續使用。
前項行為人,經裁判確定科以罰金低於前項所定最低罰鍰者,得依前項規定裁罰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