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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之數量,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拒絕。
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回收其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市售產品。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產品之驗證:
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次。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產品廣告有虛偽之情事。
四、違法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
五、因故意或過失致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驗證機構查證屬實。
六、其他違規而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