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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該驗證產品之驗證:
一、產品自第一次經抽驗不合格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次。
二、產品自追蹤查驗或抽驗之日起一年未生產或上市。
三、廠(場)生產該驗證產品之所有生產線均無法有效運作。
四、產品檢出禁用農藥或動物用禁藥。
五、產品檢出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每周抽驗一次,連續加強抽驗三周,於加強抽驗期間再次檢出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農產品經營業者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或所提供之文件缺漏、不實。
前項第四款之抽驗結果,驗證機構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
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成紀錄。
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蹤查驗或抽驗時,得要求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由驗證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