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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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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EN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第 25-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