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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提供服務,包括輔導產銷團體健全組織、執行年度產銷計畫、提供資材與產銷資訊、輔導辦理共同運銷、調節供需及穩定價格等措施。
中央畜產會提供前項服務,得以受輔導畜牧場或飼養戶之飼養數量或出售數量,計收費用。
畜牧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 EN
中央畜產會辦理前條之業務,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該會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