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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訂定次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定生產計畫。
畜牧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生產目標訂定年度畜牧生產計畫,並輔導畜牧場、畜牧團體及飼養戶依計畫辦理產銷。
為健全本土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相關乳業管理規則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