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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六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3.原經許可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核准參加對外漁業合作經營非鮪延繩釣漁業。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一般組:
1.曾取得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之遠洋作業許可。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太平洋兼營運搬船不得申請前項作業許可,已取得者應予廢止。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EN
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修正施行時尚未進港之鮪延繩釣漁船,其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前停留海上期間,不列入前項連續停留海上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