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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大目鮪配額:
一、大目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十。
二、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
一、黃鰭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
二、黃鰭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依前二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超過上限之部分。
申請取得第一項配額,不得轉讓。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EN
我國於印度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依下列比率分配予大釣船、小釣船:
一、大目鮪:大釣船百分之八十五點七;小釣船百分之十四點三。
二、黃鰭鮪:大釣船百分之四十三;小釣船百分之五十七。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大釣船或小釣船漁獲量達第二項所分配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令大釣船或小釣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我國於印度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小釣船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取得最多二艘已放棄汰建資格小釣船之單船配額,合併為其單船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上限。但依前條第七項規定合併取得之配額不列入計算:
一、大目鮪:
(一)大目鮪組漁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長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三)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一百公噸。
(四)一般組漁船:三十公噸。
二、黃鰭鮪:
(一)大目鮪組漁船:一百二十公噸。
(二)長鰭鮪組漁船:一百二十公噸。
(三)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一百十公噸。
(四)一般組漁船:一百十公噸。
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