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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編制員工職務區分十三等級,各種職務應具等級,依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如附表二)辦理。
漁會除總幹事外,其編制員工應具備之資格,依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如附表五)之規定。
漁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漁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漁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漁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不足支應前項規定發給者,得依序以淨值轉銷及借款方式辦理。
漁會依前項規定仍不足支應者,得與編制員工協商,研擬舊制年資退休金補足計畫提送主管機關核定,分五年辦理。協商不成者,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辦理漁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之漁會,得視財務狀況,決定編制員工舊制年資結算金額是否適用漁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
漁會編制員工為參加前項福利制度,應將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領取之舊制年資退休金儲存於漁會信用部,俟其退休時,漁會仍有辦理漁會退休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福利制度者,該筆存款之本金應納入前項福利制度適用範圍。
前項存款本金,一經領出,不得再行納入退休金優惠存款適用範圍;其退休前於在職期間質借,尚未清償之存款本金金額者,亦同。
第二項編制員工非以退休方式與漁會終止勞動契約者,不適用前三項優惠存款福利制度。
漁會應設置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該專戶金額以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中所定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二計算之,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之金額,漁會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逐年達成下列額度:
一、一百零四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四,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一百零五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八,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一百零六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一.二,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一百零七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一.六,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五、一百零八年:上年度總收益百分之二,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漁會應於每年底檢視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未達前項所定額度者,應由當年度總用人費予以補足;已達前項所定額度者,超過之金額得作為後續年度提撥漁會員工之退休金使用。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於結算完畢有剩餘者,剩餘金額應轉入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