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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漁會應訂定工作規則,其內容應包含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各款所定事項。
前項工作規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漁會會址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後公開揭示之;修正時,亦同。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