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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漁會員工有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視同辭職時,漁會應終止委任契約或勞動契約。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