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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得辦理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優退。
前項得辦理優退之員額,每屆次以該屆第一年核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為限,漁會並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優退處理要點,供符合資格者申請:
一、實施期間:自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優退處理要點之日起至該屆次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由漁會自行決定之。
二、申請資格:符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且於其優退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時仍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優退金給與基準:以申請優退人員退職後,其同年度剩餘月份之薪資範圍內支付。但不包含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增加之薪點。
漁會於訂定優退處理要點時,應檢討現有員額,訂定精簡人數,並考量業務之銜接,同時應提出整體經營及效益之分析報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優退金應由總用人費支應。各年度辦理優退後,於當年度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