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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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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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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EN
第 4 條
依前條規定建造之漁船,輸出前造船廠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始得辦理輸出:
一、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五乘七吋照片各二張,並檢附電子檔案。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同意該船設籍之證明文件或船舶國籍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船旗國核發之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3 條
造船廠建造供輸出之漁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漁船船圖(含一般布置圖、中央斷面圖及線圖)及施工說明書二份。
二、建造船舶買主訂購船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依前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之漁船,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檢附原許可建造文件及前項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