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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漁港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港區水、陸域範圍。
二、港區開發目標。
三、水域分區使用計畫。
四、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五、漁港設施計畫。
六、運輸系統計畫。
七、設施建設計畫。
八、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有關事項。
漁港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