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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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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第 58 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前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訂定發布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86 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