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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