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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符合第二條之條件,管理經營機關或所有人不依前二條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辦理,經輔導仍不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訂定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一、具有生態及保育價值之原始森林。
二、具有生態代表性之地景、林型。
三、特殊之天然湖泊、溪流、沼澤、海岸、沙灘等區域。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地或珍貴稀有植物之生育地。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