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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本標準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前項保安林解除之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