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EN
災害救助以現金方式給付,其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法院撤銷死亡之裁定確定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或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之。
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多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 EN
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
(一)因災致死者。
(二)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三)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受災戶住屋屋頂毀損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