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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學校興辦。
四、已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土地面積。
五、屬改建、修建或增加原建築高度之增建行為。
六、屬增加原建築面積之增建行為,其增建面積以外之土地面積。
七、興建農舍之農舍用地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八、興建農業設施之建築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九、前款建築面積內,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積。
十、興辦休閒農場之建築面積以外,維持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
十一、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之計畫道路之土地面積。
十二、由農村再生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土地面積。
十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於休閒農業區內設置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之土地面積。
十四、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所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災害復原重建或其他為安置受災民眾之行為。
十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
十六、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或部落範圍內,依法申請自用住宅興建之建築基地面積,其得免繳交之面積上限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且一人以一次為限。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
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
二、農機具設施: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
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四、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
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空間,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