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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水權費及第四款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比例,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回饋金應於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時通知繳交,其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