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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EN
依第十條發給特別獎勵金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 EN
依本辦法受獎者,同一級以一次為限,復因其它情形,應再予獎勵者,得進一級給獎,其已領有最高級獎勵者,如確具特殊貢獻,私人每人得再發給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但同事蹟受獎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提高為新台幣三十萬元,由受獎代表具領後均分之,其名額每年以八名以下為限。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受獎之團體,其造林績效特殊卓著者,得再發給每一團體造林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五十萬元,其名額每年以二個以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