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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受委託管理經營公有林之法人,應具有管理經營森林能力,並以公益為目的。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林業特性,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