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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雖有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 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本法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但此項行政罰,並無阻卻刑罰之效力,如果上訴人等在保安林內竊佔土地 開墾之所為,已與刑法上竊佔罪之構成要件相合,即不能因其另有行政罰 之規定,而可免除刑責。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而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者,依同法第五 十四條所處之罰鍰,係行政罰,與刑法上之罰金不同,除法律上有特別規 定外,法院自無依公訴程序受理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