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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解釋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 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 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