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者,應依核定之登記事項及經營計畫經營。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事項或經營計畫內容欲變更者,申請人應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地址變更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農產品加工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農民團體設立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使用原料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農產品之證明文件。
四、經營計畫。
五、加工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影本或產權移轉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加工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申請人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者,免附產權移轉證明文件。
(二)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使用執照影本。
六、農民團體應檢附加工設施坐落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國有、公有土地承租契約書。
七、使用合法水源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符合第四條第八款所定教育訓練及格證書影本。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加工使用之主要原料、來源、年使用量、加工方式、品項、製成率及規劃產能。
二、加工製程所需之機器設備清冊。
三、加工製程之流程圖及說明。
四、建築物、加工作業區及加工設施(備)配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