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產品加工設施,指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容許使用之下列加工設施:
一、農糧類:農糧產品加工室、碾米機房。
二、水產類: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三、林產類:林業機具室。
前項設施申請登記之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上限。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一定規模、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