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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指定農產品時,並得就其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原則、業務項目及有關事項併予指定公告之。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農產品交易,指農產品批發及零批交易。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