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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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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1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土地,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不得租用私有土地。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15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