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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查驗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查驗肥料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肥料品目、商品名稱、登記證字號及違反本法情節等相關資料。
肥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 EN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查驗,並得抽取樣品,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抽取之樣品,以足供鑑定者為限。
前項查驗結果,得予公告;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驗人員執行查驗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