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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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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第 55 條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公
告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種苗之收
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得沒入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1 條
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 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 策需要,得予限制。 前項限制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數量、地區 、期間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