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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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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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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第 5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2 條
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入或輸出;其許可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國外引進或於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田間 試驗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 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 前項田間試驗包括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其試驗方式、申請、審 查程序與相關管理辦法及試驗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因轉殖植物基於食品及環境安全之考量,其輸入、輸出、運送、推廣或 銷售,皆應加以適當之標示及包裝;標示及包裝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