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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依法共同設立全國性聯合會,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一個全國性之聯合團體。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農會勞工在同一農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其每年之特別休假,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農會總幹事之特別休假,比照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農會工作之編制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日數,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七日。
二、滿二年者,第三年起十日。
三、滿三年者,第四年起十四日。
四、滿五年者,第六年起十五日。
五、滿六年者,第七年起二十一日。
六、滿九年者,第十年起二十八日。
七、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三十日。
八、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以後到職者,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一百零四年一月起核給休假,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編制員工特別休假期間,農會得視財務狀況發給旅遊補助費。
農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理事長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
農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農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前條規定代理之。
農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漁會員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漁會勞工之例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例假,比照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漁會勞工在同一漁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其每年之特別休假,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特別休假,比照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日數,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七日。
二、滿二年者,第三年起十日。
三、滿三年者,第四年起十四日。
四、滿五年者,第六年起二十一日。
五、滿九年者,第十年起二十八日。
六、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三十日。
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以後到職者,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一百零四年一月起核給休假,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編制員工特別休假期間,漁會得視財務狀況發給旅遊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