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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政府輔導業者與農民訂定契約收購農產品,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產品品質、規格、標準、收購數量、保證或收購價格,並由收購者將所訂契約條款及鄉鎮別契約數量表,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農會屆次改選時,自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次屆農會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之日起,至新屆次總幹事就任前,農會不得辦理勞工之聘僱、升任或主管職務之調動。
農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農會不得辦理勞工之聘僱、升任或主管職務之調動。但有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於前項名冊評定之日前,不在此限。
農會進用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