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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者,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 EN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