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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以個人為限,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六、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長照機構負責人,已擔任者當然解任,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任。
(二)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或其附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正常運作之虞者,主管機關依其他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其解任。